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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考风考纪教育月活动学习资料

2018年03月30日 10:45:37 访问量:2087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节选)

十一、将第七十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主要涉考内容

 

121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附件2

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教育部令第33号)(节选)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附件3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

暂行办法

(教育部令第36号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附件4

高考考场规则

1.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因装有心脏起搏器等不宜进行金属探测器检查的考生,应在检查前声明,并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如不提前声明,后果自负。

3.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4.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6.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有听力考试的外语科14:45以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内一般不得离场。

7.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0.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5

考风考纪教育温馨提示

 

1、考生在考试时要携带身份证、准考证、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考试期间考生之间不得互相借用文具。

2、入场前,要将手机、手表等由班主任统一收集保管,不得带入卓越楼内。否则,不论用不用,均按作弊处理。

3、考生应记清每场的入场时间,提前3分钟到达指定考场门口,不能等语音提示入场信号发出后再进楼门口。

4、考生入场不要带手表、手镯、手链、耳钉、耳环、项链等饰品。积极配合安检,防止安检耽误入场时间。

5、入场时排成一队,将《准考证》、《身份证》展开,接受验证,注视摄像头后,接受金属探测器检测。考生入场后,在讲台处主监考员的监督下,在《考生签到表》上相应位置签字,然后对号入座,每场一签。

6、试卷、答题卡、座位号类型必须一致,即三者都为AB。请认真检查,无误后方可填写相关内容。要特别注意如果试卷是两张以上,每张试卷类型都应与第一张一致。要核对科目、页数、题数是否相符,是否有破损、漏页、漏印、错印等问题,如发现问题,举手报告。

7、座位号栏填写01A02B要填全,目的是再次核对卷卡类型和座次位置。

8、严格按照语音提示时间,准确规范填涂答题卡和试卷上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栏。如果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再填写,将按违纪处理,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9、不要误涂缺考标记。

10、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写错,用一条线划去,在上边或下边重写即可,轻微皱折、划线,只要不影响阅卷的一般不必换卡。

11、粘贴条形码时稍微压边也无影响,不用揭下来重贴;没有或损坏条形码请举手告知监考教师协助处理;开始粘贴时请勿重压,防止更换条形码时不容易揭下来。

12、不要自带纸张入场,否则按违纪处理,取消单科考试成绩。草稿纸不够可以要,但必须保持完整,且在每张草稿纸上写好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考试结束后全部收回。但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收回,不准撕毁、带走、扔掉。否则取消单科考试成绩。

13、选做题要求考生在确定选答的题目后,务必要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上规范涂写对应题号的填涂点。

14、高考英语科目考试时,1445即开考前15分钟禁止考生进入考点(学考英语考试开考信号发出前5分钟禁止进入考场),不要迟到。听力考试期间禁止考生对笔试部分进行作答,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向监考员提出询问,禁止考生对笔试部分进行作答,如果听力设备发生故障,考生不能离开考场,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15、考试结束时,要确认监考人员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收取、清点、核对完毕后,才能按要求退场,如有遗漏,要告知监考员收走。但决不能自己带出考场,否则属于违纪行为,取消本科考试成绩。

16、如果语音提示出现故障,将用钟声作为考试信号。

17、学生自备的纸巾,不许随意丢弃。水、饮料放在课桌下。学校统一规格,统一采购垫板,上面不许书写字迹。

18、力求杜绝无意识违规现象发生。主要包括:(1)携带手机、手表等电子设备、手镯手链等饰品、钥匙、钱包、自备纸张、文具盒、眼镜盒;(2)入错考场、坐错位置;(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不允许书写任何文字);(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书写卷头也不可以);(5)使用不同规格和字迹的笔答题(带入都不可以);(6)扭头说话;(7)传接文具物品;(8)弯腰捡东西。有问题举手报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再做。

19、告诫全体师生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将姓名、考生号、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电话告知他人。

20、《准考证》既是考试必须的证件,也是录取后报到的依据。考生须妥善保管,以免影响录取。

21、我县高考、学考全部为视频监控考场,根据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日渐完善,是否诚信应考将对考生未来产生难以预估的影响。

学考《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规定:“凡在学考中不遵守纪律,不服从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其违规情节和处罚结果将由教育考试院记录并转普通高考的电子档案”,这将直接影响到考生能否被高校录取。

22、笔试考试科目采取闭卷的考试方式。选择题必须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必须用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答题,答案全部答在答题卡的相应答题区域内。非选择题的修改部分同正文一样不能超出该题的答题区域,超出部分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卷上答题无效。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签字笔描清楚。答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同规格和其他颜色字迹的笔。

 

 

附件6

警示案例

 

1、要随时注意大规模群体性舞弊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201212月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沧州市任丘一中、二中两考点因学生替考,考点被撤销,考点、考区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被调离工作岗位。撤销考点极大地增加学校组考难度。

22014523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容城中学考生夏ⅩⅩ在物理学科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作弊,阅卷过程中被发现试卷雷同,被取消学考当次考试各科成绩,相关人员被追究责任。

3201412月学业水平考试,省中考中心在评卷过程中发现雷同试卷。其中保定市45名考生,在物理科目考试时,因违规携带手机或夹带传抄答案,形成严重舞弊事件。保定外国语、七中、一中、二中、高碑店、蠡县、望都、涞水、安新等多个单位的主管校长、班主任、监考教师120余人被处分,并采取以下措施:①市区考生全部实行异校考试; ②市区考点视频监考员从异校选派;③高碑店、蠡县、望都、涞水、安新考点的视频监考员,由市教育考试院从这五个县(市)抽调交叉选派,派入人员的补助、交通、食宿费用由派入县负责。

42012年高考,保定市共查处违纪舞弊考生34名,其中通过视频回放发现违规考生11人,违规情节大多为旁窥、提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等,违规考生和相关责任人已依据有关规定受到严肃处理。我县考生位Ⅹ在2013年高考音乐类专业乐理考试中,携带手机参加考试已构成作弊,省考院给予其2013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处理,望考生引以为戒。

52013年高考,保定市共查处违规考生31人,其中通过视频回放发现违规考生3人,违规情节大多为旁窥、提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U盘、考试资料)进入考场等。我县考生颜ⅩⅩ在数学科目考试中,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被取消单科考试成绩,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2014年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通许县发生高考替考舞弊案件,是一起中介人员在武汉高校招募替考“枪手”,在杞县、通许县联系考生家长并收取费用,与个别考务工作人员串通替考作弊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并移交司法机关。被替考考生,取消各科成绩、停考3年。替考大学生枪手,开除学籍,停考3年。牵线的5名教师被开除公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履职尽责不到位的45名监考教师给予记过处分。被替考考生家长中5名担任公职领导职务的,被撤销职务;5名一般公职人员给予行政降级处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高中校长、教体局主管副局长被撤职。高招办主任被撤职、留党查看一年。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教体局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县领导等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开封市招办主任免职。

62015年,江西省南昌高考舞弊案42人被处理,其中,6名组织者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7名被替考考生和7名替考者,按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22名涉案公职人员中16人给予撤销职务等党政处分,3人双开,另3人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必须明确,高考结束前试题试卷属于国家机密,组织参与高考舞弊属于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明确界定。必须坚决杜绝教师参与、纵容、组织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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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洪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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