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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职教中心对考试违纪舞弊人员的暂行处理规定

2016年04月14日 09:57:35 访问量:1754

 

容城职教中心对考试违纪舞弊人员的暂行处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学校信誉,根据教育考试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参加考试的所有学生、监考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

三、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 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 未经监考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 考试开始信号发布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布后强行答卷者。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四、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 考试期间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其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学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六、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或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违犯考场其它纪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 、考试之前,命题教师或其他人员直接或变相泄露试题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九、监考人员未经考务组同意擅自调换考场或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及串考场者,立即取消其监考资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全校通报批评;

十、玩忽职守,纵容、袒护考生作弊者,立即取消其监考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因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卷雷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考试工作人员,监守自盗,执法犯法,利用职权袒护、支持、协同考生作弊或涂改考生试卷成绩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十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容城职教中心教务处

         201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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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洪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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